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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被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开具的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》或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》,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到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处理,且未提出延期三个月处理申请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。在公告期满后,对满足条件的交通违法案件,我大队已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三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及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,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。现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五条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,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,公告期为六十日,公告期满即为送达,请知悉。
注:请当事人按照公告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于十五日内进行缴纳,逾期不缴纳的,超过规定期限将以每日按规定缴纳金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。
特此公告
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5年7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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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朱柯源
一审:向波
二审:周娇
三审:张军
来源: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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